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这样会不会造成冤假错案
我们过去在电视上经常会听到警察在审问嫌疑犯的时候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现在最新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赋予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
作为一种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改革措施,在优化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会不会出现公检法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结案率,通过强迫、威胁与欺骗手段促使被告人、被害人达成和解,强迫被告人认罪悔罪、强迫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适用,会不会导致错案增多?怎样消除制度运行中司法不公正的隐患?
带着这些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业务专家。
认罪认罚案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刑罚虽从宽,正义不打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胡智强告诉记者,不论认罪认罚案件还是不认罪不认罚案件,都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司法公正。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样需要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实行全案证据审查,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如果为了提高破案率、结案率而强迫、威胁、欺骗被告人和被害人,侵犯当事人人权,无疑是与认罪认罚的制度价值相背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犯罪组检察官宋鹏介绍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定位,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护。
宋鹏办理的王某盗窃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适用的是认罪认罚程序。但审查中发现,此案仅有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且在盗窃的具体数额上供证存在矛盾,被害人陈述出现多次反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盗窃的具体数额,遂作不起诉处理。在孔某等盗窃案中,孔某向检察机关供述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真实。经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讯问中存在威胁等情况,决定不予采信这次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