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这样会不会造成冤假错案(2)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环节。办案机关对每个环节的当事人的和解是否真实自愿、程序合法都有核查义务。”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告诉记者,公检法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工作机制,有效制约了司法机关违法强迫或者欺骗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的情况。可以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相关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或者向值班律师了解情况,查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刑事和解文书和其他在案证据等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对主要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有助于防止发生被迫认罪、替人顶罪、以钱赎罪等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会导致错案,因为这一制度的适用不代表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王勇说,即使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而让司法机关能够迅速收集到更多证据,促使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基本证据完备,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和证明体系,从而有效解决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案件的证明困难问题。
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作用,确保认罪认罚系犯罪嫌疑人在得到法律帮助、信息对称情况下作出的明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毒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轻判后,竟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减轻刑罚。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贩卖毒品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在认罪程序、和解程序中认可相关证据,后来反悔的,已经认可的证据尤其是认罪陈述,能否在后续的普通程序中直接适用?
宋鹏的看法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所作的认罪陈述与普通案件中的有罪供述无异,其效力等同于供述笔录。被告人反悔相当于翻供,此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仍可作为曾作出有罪供述的证据,但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